《药品管理法》修正案拟放开药品竞争性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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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0日,《药品管理法》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(草案)正式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,以期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,进一步激发市场、社会的创造活力。
《药品管理法》规定,依法实行政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的药品,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。修改后的《药品管理法》将此条文删去,放开药品领域竞争性价格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关于《药品管理法》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(草案)的说明中指出,考虑到药品、铁路、邮政领域商品和服务有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,有的可以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或者通过招标的形式定价,价格放开后,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则,加强价格监测,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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